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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都伟:在合规前提下寻求平衡和创新|卓越英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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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卓越英才说》对话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都伟。他表示:“在并购重组等证券业务中,也要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在合规的前提下制定满足商业需求的方案,寻求利益平衡和推动创新,协助促进新质生产力的上市公司更好发展壮大。”

  315新政对证券律师两方面重大影响

全景:3月15日,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将从严把控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些政策将对证券律师的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动和挑战?

都伟:315新政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严把IPO准入、加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监管的系列政策性要求,对于证券律师而言,首先要认清当前监管形势和目的,其次是在证券业务执业过程中落实监管要求,防范执业风险。

315新政对证券律师的影响非常重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IPO全链条加强监管,这是从去年827政策明确收紧IPO后,再一次审核监管升级,更加强调以投资者为本、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明确以可投性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要求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并进一步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在这种背景下,证券服务机构的申报项目数量会大大减少,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要求显著提高,执业风险进一步加大,相应的,对于具体项目中的规范要求也会与过往几年不同。

另一方面,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和呼吁活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专业的证券并购律师因为更熟悉并购重组的规则,在交易方案、商业谈判、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A股并购重组市场的逐步活跃,相应的律师服务机会也会随之而来。但是,因为重大资产重组也属于强监管范畴,从严监管和压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责任也是本次加强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因此在勤勉尽责履职的过程中,也要尽可能防范财务造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出现。

  中介机构查验边界要稳定、清晰、可预期

全景:2023年12月,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证券律师带来了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都伟:法治是资本市场的基石。《管理办法》的出台,包括此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都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增强市场参与主体可预期性的举措,我认为对于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法律业务中的执业行为,明确律师查验要求和勤勉尽责标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但是在具体的证券业务执业中,我们往往发现,仅依据这些执业规则开展查验可能远远无法满足监管审核的要求,存在边界不清楚的情况。比如哪些属于特别注意义务,哪些属于一般注意义务;财务和业务问题是否属于律师应当核查的范围;资金流水问题是否属于律师应当核查的事项;会计处理事项或者评估事项是否属于律师专业范围,诸如此类。所以个人非常希望在证券业务的监管和审核中要尊重规律,尊重规则,不仅要能够明晰并完善制度规则,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还要保证相关规则得到切实执行,中介机构查验边界要稳定、清晰、可预期,减少随意化,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真正的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各尽其责。

  明确和落实“看门人”的具体职责才能把好关

全景:新规则下,您认为证券律师应如何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证券律师“看门人”职责应朝着怎样的改革方向进行完善呢?

都伟:资本市场要坚持市场的引领作用,注重市场对资本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这里面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风险就停滞不前或因噎废食,更关键的是做到风险的充分揭示和披露,做好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做好平衡,同时在大的市场风险来临时要有适当的应对措施。一直以来,包括证券律师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不断被压实,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这么多年,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头部的证券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通常具备较为良好的专业能力,能够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发挥“看门人”职责。串通造假、隐瞒造假等情况毕竟极为罕见。

证券律师发挥好“看门人”职责的前提,是该等职责的边界和范围要求应当明确,门里门外门口什么样的事情才应该负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不同的项目遇到不同的审核人员,核查要求也存在差异,同样的问题处理方式在这个项目审核中被认可,在另外的项目中未必会被认可。受限于证券服务机构的查验手段有限,也无法像执法机关、侦查机关一样做到穿透式核查。所以,明确和落实“看门人”的具体职责,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不断完善提高资本市场制度规范性并扎实推进,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审核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也应当统一违法认定及执行标准,避免出现相同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差异认定及处罚情形、罪责刑不相当情形。在责任认定及追究上,应突出“重大性”“针对性”的追责标准,抓大放小,注重以“风险”为导向的尽职调查,避免落入繁琐程序的泥潭。监管执法应充分体现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当,从而更好的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落实风险导向。

此外,在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上,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厘清各方的责任边界,抓“首恶”的同时严格区分各中介机构的责任,避免“连坐”的集体处罚。在现在的环境下,在处罚重大违规主体的同时,对勤勉尽责的主体给予正向引导与肯定并免除责任,可能对市场参与主体产生的触动更大。监管既要长牙带刺、又要精准执法,要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对自身责任的可预期性,鼓励头部机构深耕主责主业、努力做优做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解决“一查就撤”的不良现象,才能够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准,为市场把好关,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需要适度增强

全景: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要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目前来看,上市公司违法突出表现在哪些环节?

都伟:近年来,上市公司层面,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违规、违规减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财务造假等方面。实际上近些年来对于IPO企业的财务审查和合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相比之下,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监管力度可能较弱,需要适度增强。

  合规前提下寻求平衡和创新

全景: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将加快调整,证券律师将进行哪些“适配性”调整?

都伟:一方面,证券律师要提升自身执业能力建设,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紧跟形势,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查验和发表意见。

另一方面,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证券业务中,也要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在合规的前提下制定满足商业需求的方案,寻求利益平衡和推动创新,协助促进新质生产力的上市公司更好发展壮大。

  律师主笔起草招股书处试点探索阶段

全景:有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律师主笔起草企业招股说明书将成为趋势,目前也有相关的成功案例,对此您怎么看?

都伟:目前A股唯一由证券律师主笔起草招股书的项目是富创精密科创板上市,也是由我所在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主笔起草招股书在境外资本市场比较常见,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也已经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该来讲这的确是一项重要改革,所以律师主笔起草招股书在国内市场目前还处于早期的试点和探索阶段,真正的落实到位还需要考虑IPO的监管理念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多方面的现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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