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谨防上市公司“换所”的醉翁之意
谢岚
临近年末,又有不少上市公司忙着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10月份以来公告“换所”的上市公司已近百家,其中不乏ST公司等风险较高的企业。这些上市公司“换所”的理由各异:为了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合同期届满、审计团队离开、达到最长连续聘任年限等。
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关乎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2021年8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长时间服务同一被审计单位而导致独立性缺失,是可能损害审计质量的因素之一。今年5月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需开展轮换。
此外,也不乏个别上市公司“换所”背后藏着“猫腻”。证监会公布的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的“堂堂所未勤勉尽责案”就是如此。据监管机构透露,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ST新亿年报审计业务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ST新亿应予补偿。
这也提示我们,一些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较为异常的“换所”行为,需要仔细分辨其背后意图,是否“醉翁之意不在酒”,试图通过“换所”来换取更好的审计意见,掩盖公司治理和财务方面的问题,逃避监管。
尤为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换所”情形:一是“大所”换“小所”。新聘任的“小所”或“新所”审计经验不充分,执业成色不足;二是新换的审计机构或责任人近三年刚刚受过处罚;三是“换所”的上市公司上年度被出具了“非标”意见;四是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期内突击“换所”,甚至在年报披露截止日前临时“换所”。
监管机构近年来也一直十分关注上市公司“换所”,频频追问是否针对审计意见等作出约定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等,严防相关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资本市场秩序。
总而言之,在强监管、零容忍的监管利剑之下,上市公司切莫怀有侥幸心理,妄图借“换所”瞒天过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应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保证上市公司财报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投资者也应睁大双眼,谨慎对待可疑的“换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