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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执法人员遭“暴力抗法”刑事和行政处罚不该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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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监管的核心和关键一环,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肩负着保证资本市场法律严格实施的神圣职责,是督促市场主体守法尽责,塑造市场良好生态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个必须面对的挑战是来自具体稽查过程中的执法压力。日前,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透露出的一则暴力抗法信息,引起各方关注。

在2024年2月23日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在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透露,面对面取证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在执法实践中各种软硬对抗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授权有限、手段不足的情况下,甚至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近期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

执法过程中遇到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上述事件并非孤例。最为典型的事例是发生于2019年的“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

2019年5月22日下午,证监会4名调查人员向深大通及实际控制人姜剑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在该正常执法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证监会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出警,依法对三名涉案人员的妨害公务行为进行调查,两名肇事者被行政拘留,一人处行政警告处理。

在“暴力抗法”的硬对抗之外,软对抗更为常见。经查,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在证监会检查、调查过程中,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

对违法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配合监督检查、稽查执法,是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拒绝、妨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暴力抗法行为严重干扰了证监会的依法履职,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正常的法治环境。

针对该等性质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据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也成为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案件。

法治兴则市场兴。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比旧法,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比旧法第二百三十条增加了监管部门直接的行政处罚权。从执法实践看,对比深大通案件适用的旧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新法将违法主体由原来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扩张为一般主体,即不只是监管对象要配合检查、调查,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配合义务。同时,将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扩张为任何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取权的行为,将最高罚款金额也从六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20年6月,中恒电气(002364)董事长朱国锭采取多次拒绝接听电话、拒不接收法律文书等方式对抗证监会执法人员调查,最终被罚款20万元。朱国锭成为新证券法颁行后因拒不配合调查被立案的第一人。

此后,证监部门先后对数起拒不配合检查、调查的违法当事主体或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严刑峻法在前,案例教训在后。证监执法人员再次遇到“暴力抗法”情形,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法律权威遭到挑战,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不该轻饶。

更好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需要多方一道共同推动加大法制供给、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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