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发布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设新闻发言人
1月3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向业内发布《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整体来看,《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原则、建立机制和覆盖领域等。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期货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取得显著成绩,现阶段,如何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管控风险成为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期货公司和从业者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构建和维护好行业及公司的良好声誉。从下发的《规则》来看,内容较为丰富,且对期货公司和从业者能够形成较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纵观期货行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期货市场已经承担起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
中期协表示,声誉作为期货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期货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据了解,随着期货行业规模的逐渐扩张、期货公司产品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期货市场声誉事件有所增多。同时,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个体差异,部分工作人员对声誉风险的内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存在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等割裂开来的情况。
考虑到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中期协认为,有必要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从总体框架和具体操作上对期货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二是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三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四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五是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六是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应保障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